(2016)冀0827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杨与被执行人徐井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杨,徐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028号申请人李杨,男,1985年11月6日生,满族,个体,住宽城县被执行人徐井全,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宽城县申请人李杨与被执行人徐井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柳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