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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破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破3号之一申请人: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1日,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接受本院指定,担任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蔡加忠无法联系,没有财务账册资料及财产可供接管,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实际可供清偿财产为零,没有财产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也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现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忠信鞋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郑 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千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