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平与被告王殿亮、段飞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平,王殿亮,段飞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318号原告王艳平,男,个体户。被告王殿亮,男,个体户。被告段飞雄,男,个体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保险公司大楼。负责人刘晓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平与被告王殿亮、段飞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退还原告王艳平。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