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冉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349号原告冉某,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郑彦,张丽(实习),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冉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孟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冉某承担。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锦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