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9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9民初145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址(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守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