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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03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白梓威与被告宛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梓威,宛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03484号原告白梓威。委托代理人胡晓桥,系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宛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梓威与被告宛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梓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白梓威负担。审判员  巨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阎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