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03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白梓威与被告宛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梓威,宛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03484号原告白梓威。委托代理人胡晓桥,系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宛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梓威与被告宛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梓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白梓威负担。审判员 巨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阎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