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柯玉国与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玉国,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柯玉国,男,生于1972年2月7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粮农,住巫溪县。委托代理人:何泽贵。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权,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柯玉国与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鸿雁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