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81刑初497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月19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6)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永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伙同黄其锋(已判决)窜至永安市五洲小区421号五洲棋牌室,盗走该店铺内的国画(台湾画家黄云溪作品)3幅、灰狼香烟16包、红狼香烟5包、正山小种茶叶(70克每盒)4盒、铁观音茶叶(70克每盒)4盒、散装铁观音茶叶8.5斤。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国画每幅价值人民币1,500元,灰狼香烟价值每包21元,红狼香烟价值每包15元,盒装正山小种价值每盒50元,盒装铁观音价值每盒60元,散装铁观音价值每斤200元,被盗窃国画、香烟、茶叶合计价值人民币7,051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8月25日在永安市燕南莲花新村体育场边上麻将店内被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及同案人黄其锋处扣押被盗的国画及茶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吴某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41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3.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香烟、茶叶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关于被盗国画作品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福建省收藏家协会《黄云溪国画作品鉴定评估报告》;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6.同案人黄其锋的供述;7.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赃物已全部追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二、追缴的赃款人民币411元,发还被害人李爱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明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燕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