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杨世琼申请执行边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琼,边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杨世琼,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边小芳,住霍尔果斯口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世琼与被告边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3.139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边小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是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钱瑞明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