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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陈小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陈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9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被执行人陈小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镇商初字第009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小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小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小龙(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0910799015313359的存款人民币229505.0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