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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蜀君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蜀君,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张蜀君,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刘富学,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3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蜀君申请执行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张蜀君工程欠款10927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54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 勇代理审判员 孙 迅代理审判员 龙明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佩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