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与陈小斗、申仁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陈小斗,申仁智,毋秋霞,靳粉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937号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负责人:郭晓鸟,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斗,男,1958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西向镇解住村。被告:申仁智,男,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西向镇西向二街。被告:毋秋霞,女,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靳粉粮,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诉被告陈小斗、申仁智、毋秋霞、靳粉粮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聂肖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