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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建军与王士杰、王阳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军,王士杰,王阳林,王彩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军,男被执行人王士杰,男被执行人王阳林,男被执行人王彩莲,女本院在执行徐建军与王士杰、王阳林、王彩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29700元,未受偿29700元;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81执5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政 军执行员 王 泓 涛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昌(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