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5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5311号原告杨某,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职业,住遵义市播州区。委托代理人孙希宝,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某,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职业,住遵义市播州区。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书面告知原告杨某之委托代理人孙希宝应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00元;逾期,原告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案件受理费减、免、缓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受理费减、免、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邹雪晓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人民陪审员 陈廷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