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劲松与被执行人胡京霞赠与合同纠纷、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劲松,胡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胡劲松,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胡京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胡劲松与被执行人胡京霞赠与合同纠纷、抚养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皖18民初终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京霞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劲松于2016年0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申请人胡劲松向被执行人胡京霞道歉,胡京霞表示接受;二、被执行人胡京霞自愿承担申请人胡劲松此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及以后生病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医院的护理费用;三、申请人胡劲松本次治疗结束后,由被执行人送至养老院、申请人胡劲松在养老院期间应交给养老院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胡京霞负担;四、申请人胡京松在养老院期间,服从管理,如未经养老院的许可擅自离开的,被执行人胡京霞有权停止支付养老院的费用及以后的医疗费用及医院的护理费用,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胡劲松未婚无子女,2016年5与月24日自然死亡,其权利义务无人继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初终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