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旺家乐门厂与李文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家乐门厂,李文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785号原告旺家乐门厂。住址:上蔡县大路李乡东街路南。负责人王莉,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李文章,男,42岁,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旺家乐门厂诉被告李文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地址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家乐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旺家乐门厂负担。审判员 支莹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