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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旺家乐门厂与李文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家乐门厂,李文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785号原告旺家乐门厂。住址:上蔡县大路李乡东街路南。负责人王莉,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李文章,男,42岁,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旺家乐门厂诉被告李文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地址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家乐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旺家乐门厂负担。审判员  支莹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