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平市恒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张翰祯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恒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翰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563号原告:四平市恒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平东村二社。法定代表人:王振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明亮。被告:张翰祯,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四平市恒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翰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四平市恒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恒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贵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