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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旭申请认定王凤海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旭,王凤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3民特29号申请人:王旭,住吉林省长春市荣旺天下小区。被申请人:王凤海,住吉林省长春市荣旺天下小区。代理人:赵化娟,住吉林省长春市荣旺天下小区。申请人王旭申请认定王凤海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旭称,王旭与王凤海系父子关系。王凤海于2016年1月10日患脑出血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进行手术,术后没有思维意识,无法与人沟通、表达,长期卧床。现申请人民法院认定王凤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旭为王凤海的监护人。赵化娟称,赵化娟与王凤海系夫妻关系,王凤海现在为植物人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作为王凤海监护人。经审理审查,王凤海与赵化娟系夫妻关系,王旭系其二人婚生子。2016年1月10日,王凤海因右侧基底节区出血并破入脑塞住院治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春市心理医院出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王凤海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由于受疾病影响,致使王凤海辩认能力丧失,不能辩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评定王凤海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为:(一)植物生存状态;(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目前无行为能力。现赵化娟要求作为王凤海的监护人,王旭亦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凤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化娟为王凤海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