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挪用公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4刑初5号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现年57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9年12月至2012年3月担任合阳县路井镇乳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2年3月受路井镇政府委托负责乳阳村移民搬迁工程。2015年5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0月19日,公诉机关依法撤回了对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的指控。现已审理终结。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管理村里移民搬迁资金之便,分两次挪用移民搬迁款项共计18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营利,两次共得收益682.03元,被告人马某某将该收益全部用于家中日常开销。上述事实有案件线索来源、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兑付表、银行存单复印件、账户交易明细、收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马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也未作辩解,只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担任合阳县路井镇乳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2年3月,路井镇政府安排被告人马某某负责乳阳村至太乐村的搬迁工作。被告人马某某将国家有关部门拨付的以工代赈、移民搬迁、危房补助等用于移民搬迁的资金163.086万元存入其个人在路井镇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合阳县城商南路邮政储蓄所办理业务时,为了给自己挣点钱,用该账户上的资金购买了8万元理财产品,同年9月18日取得收益181.48元。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再次用该账户上的资金购买了10万元理财产品,同年12月25日取得收益500.55元。所得收益682.03元被告人马某某全部用于家中日常开销。在侦查期间办案人员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扣押了非法所得682.03元并解缴财政。在审理期间,因贪污罪的定罪数额作出调整,被告人马某某的贪污数额未达到新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公诉机关撤回了对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的指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开庭举证、质证,已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案件线索来源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合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群众举报,被告人马某某在负责移民搬迁过程中有贪污国家危房改造资金之行为,经初查属实,于2015年5月7日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生于1959年11月6日,陕西省合阳县路井镇乳阳村三组人,犯罪时为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于1999年12月至2012年3月担任路井镇乳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2年3月至案发时路井镇党委政府安排其负责乳阳村至太乐村搬迁工程。4、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2010年至2015年担任路井镇政府城建干事。2010年乳阳村通过他申请了12户危房补助资金,每户9900元。这些补助都是用的农户名字,实质上钱是村上搬迁用。2011年初以农行存单的形式发放了该补助。证人侯某某甲(系乳阳村村民)的证言证明,2010年马某某为给村里争取资金,用她的名字申请了危房补助资金,2011年元月马某某让她在危房补助资金兑付表上签了名,但她没有领钱,是马某某用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取的钱。她家是搬迁户。证人侯某、谭某某、李某某、白某某、侯某甲、邓某某、马某某乙、马某某丁、王某均系乳阳村的搬迁户,其证言与证人侯某某甲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5、合阳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路井镇乳阳村白某某、王某、侯某、杨某某、侯某丙、马某某丁、马某某乙、谭某某、侯某某丁、李某某、侯某甲、侯某某甲等12户领取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属中省专项资金。6、合阳县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补助资金兑付表、中国农业银行存单复印件证明,乳阳村白某某、王菊焕、侯丙乾、杨某某、侯某乙、马某某丁、马某某乙、谭红娃、侯丙岗、李某某、侯某甲、侯某某甲等12户每户补助了危房改造资金9900元,已经签字或盖章,以农行存单的形式兑付。7、乳阳村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将领取的12户危房补助资金按每户9000元入了村帐,共计108000元。8、异地搬迁相关会议记录复印件证明,乳阳村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决定每户负担新村建房款45000元,后每户又补交建房款20000元。9、合阳县路井镇农经站出具的证明证实,该镇乳阳村2012年12月31日经村委会主任马某某手入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12户,计108000元,后再未入该类资金。截止2013年5月20日,乳阳村移民搬迁款专项账务共收入462.766万元,该款由马某某负责存入个人账户。其中包括以工代赈款45万元,县扶贫办专项68.286万元,专项资金39万元,群众集资款299.68万元,住建局危房补助款10.8万元。经核查乳阳村账务,马某某将在邮政储蓄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682.03元未入村帐。10、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证明,账号为607981006200045437,户名为马某某的邮政储蓄账户,于2012年8月14日、10月24日分别在邮储银行合阳县商南路营业所理购金额8万元、10万元,于2012年9月18日、12月25日分别在邮储银行合阳县路井支行理终金额80181.48元、100500.55元。11、扣押物品清单、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侦查部门办案人员从被告人马某某手扣押了涉案款682.03元,已解缴财政。1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他于1999年12月至2012年3月担任路井镇乳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2年3月至今负责乳阳村搬迁工程。2010年他负责村里的搬迁,当时资金缺口比较大需要争取资金,后经镇上协调在城建局争取到12户危房补助款。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补助资金兑付表上的签名是他拿上表让群众签的,他给12户群众说清用他们的名字给村上争取资金。资金下来后,镇民政干事侯某某把这12户的存单给了他,他拿上这12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农行找熟人取了钱,农户没有领钱。他未将兑付表入账,国家给每户补助9900元,入账时他想给自己弄点钱,认为没人知道此事每户少入了900元,12户共计10800元,他用于个人及家庭的日常开销了。他将群众交来的建房款和国家给的移民搬迁资金都存入他在路井镇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里,平时都在县城商南路的网点办理业务。2012年8月,他在商南路营业所办业务时,一女营业员让他购买理财产品,说购买理财产品比存钱挣得收益多,听营业员说兑现很快不影响事,为了多得点钱在2012年8月14日买了8万元,9月18日取出得收益181.48元。第二次是2012年10月24日买了10万元,12月25日取出得收益500.55元,两次收益682.03元没入村账自己日常花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接受政府委托管理该村移民搬迁资金之便,将公共资金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结合合阳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马某某的非法所得682.0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林祥人民陪审员 秦 宏人民陪审员 刘育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