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1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福建理想茶叶有限公司、福建名茶村茶业有限公司、郑文巧、郑文理、郑永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福建理想茶叶有限公司,福建名茶村茶业有限公司,郑文巧,郑文理,郑永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奎峰北路东星荷景园二期3号楼A幢101、102、103、104,组织机构代码:05843013-4。法定代表人叶建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扶茂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857112-6。法定代表人郑永毅。被执行人福建理想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崎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734438-1。法定代表人郑文巧。被执行人福建名茶村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崎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5099063-5。法定代表人郑文理。被执行人郑文巧,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郑文理,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永毅,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福建理想茶叶有限公司、福建名茶村茶业有限公司、郑文巧、郑文理、郑永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和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263元、执行费人民币77420元;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理想茶叶有限公司、福建名茶村茶业有限公司、郑文巧、郑文理、郑永毅对被执行人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福建理想茶叶有限公司、福建名茶村茶业有限公司、郑文巧、郑文理、郑永毅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4月29日、10月22日查询各被执行人的财产,各被执行人均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已通过网络冻结【(2016)闽0583执1100号案件冻结】,但冻结数额远不足以清偿债务;2、被执行人郑文巧有南安房产2套、南安国土4宗、汽车3部;被执行人郑文理有泉州房产2处、汽车5部,以上财产均已被(2016)闽0583执1100号案件查封;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福建理想茶叶有限公司、福建名茶村茶业有限公司、郑文巧、郑文理、郑永毅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福建中科厨卫有限公司、福建理想茶叶有限公司、福建名茶村茶业有限公司、郑文巧、郑文理、郑永毅其他财产,以上被执行人财产已由(2016)闽0583执1100号案件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