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4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与汤洋兵、汤月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汤洋兵,汤月粦,汤光华,汤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60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龙漳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4904-0。代表人苏淼,行长。被执行人汤洋兵,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汤月粦,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汤光华,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汤昇辉,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汤洋兵、汤月粦、汤光华、汤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2闽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汤洋兵、汤月粦、汤光华、汤昇辉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发现被执行人汤光华所有的闽F×××××号汽车,本院予以查封,但因暂无该车下落,暂时无法处置,另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汤洋兵、汤月粦、汤光华、汤昇辉有其他财产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02执46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汤洋兵、汤月粦、汤光华、汤昇辉有财产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