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高辉其与王娜、郭路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辉其,王娜,郭路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287号原告:高辉其,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娜,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郭路坚,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高辉其与被告王娜、郭路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辉其以被告王娜、郭路坚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50000元的定金及利息,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受理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依法释明后,原告非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原告未履行该行为,致使本案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王娜、郭路坚的送达地地址不明确,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辉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松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