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与朱继乐、吴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朱继乐,吴丽华,卢社荣,陈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荆凤路**号。负责人袁福生,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朱继乐,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吴丽华,女,1977年11月29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卢社荣,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陈守林,男,1954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朱继乐、吴丽华、卢社荣、陈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继乐、吴丽华、卢社荣、陈守林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卢社荣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社荣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卢社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朔县白沙镇支行账号为62×××03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枫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景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