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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0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巧凤与被执行人刘志龙、庆阳行健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董宝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巧凤,刘志龙,庆阳行健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董宝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0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巧凤。被执行人刘志龙。被执行人庆阳行健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宝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巧凤与被执行人刘志龙、庆阳行健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董宝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龙系庆阳行健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该公司已停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志龙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故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甘1002执120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志龙在庆阳农商银行董志支行账户中的存款304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刘志龙、董宝琦均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孙巧凤亦��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志龙、董宝琦的具体下落及三被很自信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孙巧凤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002执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巧凤发现被执行人刘志龙、庆阳行健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董宝琦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体下落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张 超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