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浦北县绿宝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浦北县古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绿宝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浦北县古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956号原告:浦北县绿宝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安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延,广西桂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萍,广西桂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浦北县古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街道办事处解放路218号。法人代表:陈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浦北县古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高辉(原名高芳辉),男,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渊,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庆,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浦北县绿宝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北县古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浦北县绿宝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绿宝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45元,减半收取16122.5元,由原告浦北县绿宝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忠人民陪审员 陈基育人民陪审员 王世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