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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慧秋与长春市儿童公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秋,长春市儿童公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805号原告赵慧秋,汉族,住敦化市民主街。被告长春市儿童公园,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原告赵慧秋与被告长春市儿童公园健康权纠纷一案,赵慧秋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慧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光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