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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行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湘潭县城乡规划局与谭某某、原审第三人龚某某建设规划用地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潭县城乡规划局,谭明星,龚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行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法定代表人韩铁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勇星,湘潭县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欧阳宇平,湘潭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明星,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寒飞,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龚应军,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城乡规划局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明星、原审第三人龚应军建设规划用地许可一案,不服湘潭县人民法院(2016)湘0321行初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湘潭县城乡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谭明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湘潭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谭明星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湘潭县人民法院(2016)湘0321行初20号行政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湘潭县城乡规划局撤回上诉;二、准许被上诉人谭明星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谢 颖代理审判员 田 晴代理审判员 赵 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谭聪乐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