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仲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仲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3461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佳琳,董事长。被告:张仲强,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仲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