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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仲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仲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3461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佳琳,董事长。被告:张仲强,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仲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