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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20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云,天津美四季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云。被执行人:天津美四季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玉娥蝶,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志云与被执行人天津美四季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801.3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801.3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天津美四季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伯虎审 判 员  李庆玉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艾文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