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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2民初764号原告陈某1,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告陈某2,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忠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被告陈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1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婚后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因家庭��活琐事争吵,被告动辄对原告进行恐吓和辱骂,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2015年9月,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派出所也出警处理过。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陈雅婷、陈雅倩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人。为支持其主张,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身份证、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陈雅婷、陈雅倩的身份情况。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陈某2口头答辩称,婚后双方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及家庭完整幸福,请求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或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2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某2对原告陈某1提交的两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所举两份证据均系国家正式职能部门颁发,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依法均应予以采信。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有效证据,结合法庭调查和当事人陈述,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2009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当年3月9日在大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陈雅婷,××××年××月××日生育次女陈雅倩,现均由被告照顾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一起外出务工。长女出生后,原告便在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被告仍在外务工,年底回家团聚。2014年10月起原告外出务工,被告回家报考驾证。2015年9月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宣化派出所接警后以家庭矛盾进行协调处理。随后原、被告将两个女儿交由奶奶照顾并分别外出务工,因彼此沟通交流较少,夫妻关系逐渐产生裂痕。2016年8月15日原告陈某1以不堪忍受被告的殴打和恐吓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陈某2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系自由恋爱结婚,相互间有一定的沟通和了解,感情基础尚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数年并生育一对女儿,凝结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关系产生分歧,其主要原因是双方未能正确对待和冷静处理婚姻家庭中产生的问题和困难,相互间又缺乏沟通和交流所致,但原告陈某1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相处,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关键在于双方能够坦诚相见,携手面对婚姻生活中的各种风雨。只要原、被告加强感情上、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共同关爱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护婚���家庭的完整幸福,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1要求与被告陈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忠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成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