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赵安富、李帮柱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安富,李帮柱,彭见,罗将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刑初648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安富(绰号咪咪),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黔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帮柱(绰号光头),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于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彭见(绰号林杰),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1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仙游县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罗将军(绰号将军),男,1997年6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白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黔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6]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安富、李帮柱、罗将军、彭见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晓东、代理检察员龚静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安富、李帮柱、罗将军、彭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安富伙同一男子(另案处理)在仙游县大济镇龙坂村路边,窃走被害人赵某的一辆豪悦牌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该车,并发还被害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80元。2、2016年4月7日晚,被告人彭见伙同同案人张杰(另案处理)在莆田市城厢区西天尾镇,窃走一辆幸福牌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该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3、2016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赵安富、张杰、彭见三人驾驶摩托车到仙游县,先后在度尾镇工艺城附近一路边,窃走一辆自行车;在度尾镇潭边工业区大门附近,窃走被害人黄某1的一辆绿色豪爵摩托车;在大济镇钟峰村,窃走被害人吴某1的一辆蓝色钱江牌摩托车;在大济镇钟峰村,窃走被害人吴某2的一辆红色建设牌摩托车;在鲤城街道金井村村部附近,窃走一辆黑色飞肯牌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两辆摩托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四辆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6709元。4、2016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安富、罗将军伙同“老玉”(另案处理)先后在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惠万家生鲜超市附近,窃走被害人柯某的黄色雄风牌摩托车一辆;在榜头镇赤荷小学附近一民房门口,窃走被害人陈某的世纪风牌摩托车一辆。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两辆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1844元。5、2016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安富、李帮柱伙同同案人张杰先后在仙游县榜头镇泉山村群仙路口附近一民房前,窃走被害人付某的一辆蓝色飞肯牌摩托车;在榜头镇“康来宾馆”门口,窃走被害人王某的一辆红色赤兔马牌摩托车;在榜头镇往钟山镇公路边一村道上,窃走被害人黄某2的一辆豪爵天鹰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两辆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三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155元。6、2016年4月19日凌晨,被害人赵安富伙同张杰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党校路芭比包子店门口,窃走被害人林某的一辆金捷牌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该车,并发还被害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7、2016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赵安富伙同李帮柱先后在仙游县鲤城街道玉田大桥附近一小卖部前,窃走被害人徐某的一辆铃木海王星摩托车;在鲤城街道大坪口红绿灯附近七彩墙纸店门口,窃走被害人纪某一辆赤兔马牌摩托车;在鲤城街道龙泉社区“梵巢”店门口的路中间,窃走一辆黑色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一辆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铃木海王星摩托车和赤兔马牌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8899元。被告人赵安富、李帮柱、罗将军于2016年4月2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彭见于2016年6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为了支持公诉,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安富、李帮柱、罗将军、彭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赵安富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287元;被告人李帮柱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054元;被告人罗将军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844元;被告人彭见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4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安富、李帮柱、罗将军、彭见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安富伙同一男子(另案处理)在仙游县大济镇龙坂村路边,窃走被害人赵某的一辆豪悦牌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该车,并发还被害人赵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80元。2、2016年4月7日晚,被告人彭见伙同同案人张杰(已判决)在莆田市城厢区西天尾镇,窃走一辆幸福牌摩托车(发动机号:2103000420)。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该车。因尚无被害人报案,该车暂扣于仙游县公安局。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3、2016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赵安富、张杰、彭见三人驾驶摩托车到仙游县,先后在度尾镇工艺城附近一路边,窃走一辆自行车;在度尾镇潭边工业区大门附近,窃走被害人黄某1的一辆绿色豪爵摩托车;在大济镇钟峰村,窃走被害人吴某1的一辆蓝色钱江牌摩托车;在大济镇钟峰村,窃走被害人吴某2的一辆红色建设牌摩托车;在鲤城街道金井村村部附近,窃走一辆黑色飞肯牌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两辆摩托车,其中蓝色钱江牌摩托车一辆发还给被害人吴某1,黑色飞肯牌摩托车(发动机号10019820)一辆,因尚无被害人报案,该车暂扣于仙游县公安局。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绿色豪爵摩托车、蓝色钱江牌摩托车、红色建设牌摩托车、黑色飞肯牌摩托车分别价值人民币6603元、2931元、4295元、2880元。4、2016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安富、罗将军伙同“老玉”(另案处理)先后在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惠万家生鲜超市附近,窃走被害人柯某的黄色雄风牌摩托车一辆;在榜头镇赤荷小学附近一民房门口,窃走被害人陈某的世纪风牌摩托车一辆。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黄色雄风牌摩托车和世纪风牌摩托车分别价值人民币3725元、8119元。5、2016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安富、李帮柱伙同同案人张杰先后在仙游县榜头镇泉山村群仙路口附近一民房前,窃走被害人付某的一辆蓝色飞肯牌摩托车;在榜头镇“康来宾馆”门口,窃走被害人王某的一辆红色赤兔马牌摩托车;在榜头镇往钟山镇公路边一村道上,窃走被害人黄某2的一辆豪爵天鹰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红色赤兔马牌摩托车一辆、豪爵天鹰摩托车一辆,并分别发还被害人王某、黄某2。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蓝色飞肯牌摩托车、红色赤兔马牌摩托车、豪爵天鹰摩托车分别价值人民币3176元、3600元、3379元。6、2016年4月19日凌晨,被害人赵安富伙同张杰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党校路芭比包子店门口,窃走被害人林某的一辆金捷牌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该车,并发还被害人林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7、2016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赵安富伙同李帮柱先后在仙游县鲤城街道玉田大桥附近一小卖部前,窃走被害人徐某的一辆铃木海王星摩托车;在鲤城街道大坪口红绿灯附近七彩墙纸店门口,窃走被害人纪某一辆赤兔马牌摩托车;在鲤城街道龙泉社区“梵巢”店门口的路中间,窃走一辆黑色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了铃木海王星摩托车一辆,并发还给被害人徐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铃木海王星摩托车和赤兔马牌摩托车分别价值人民币5556元、3343元。被告人赵安富、李帮柱、罗将军于2016年4月2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彭见于2016年6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SUKIDA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D5319482)一辆。被告人李帮柱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于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彭见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1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安富、李帮柱、罗将军、彭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视频截图、指认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另案处理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016)闽0322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书、(2010)莆刑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意见书、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害人赵某、吴某1、吴某2、黄某1、柯某、陈某、付某、王某、林某、纪某、徐某、黄某2的陈述,被告人赵安富、罗将军、彭见、李帮柱和同案人张杰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安富、李帮柱、罗将军、彭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其中被告人赵安富参与盗窃6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53287元;被告人李帮柱参与盗窃2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9054元;被告人罗将军参与盗窃1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1844元;被告人彭见参与盗窃2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8459元,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帮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安富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安富、李帮柱、罗将军、彭见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安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止。)二、被告人李帮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止。)三、被告人彭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止。)四、被告人罗将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止。)五、责令被告人赵安富、彭见连带退赔给被害人:黄某人民币六千六百零三元,吴某人民币四千二百九十五元。六、责令被告人赵安富、罗将军连带退赔给被害人:柯某人民币三千七百二十五元,陈某人民币八千一百一十九元。七、责令被告人赵安富、李帮柱连带退赔给被害人:付某人民币三千一百七十六元、纪某人民币三千三百四十三元。八、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的幸福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2103000420)一辆、飞肯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0019820)一辆,待查明被害人后予以发还。九、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SUKIDA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D5319482)一辆,予以没收。上述罚金、退赔款,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人民陪审员 史国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清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