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永利与前寸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利,前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2136号原告:王永利,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乾安县人,住乾安县丹青街5委。被告:前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安字镇前寸村,组织机构代码:JL2889215。负责人:李坤,村主任。原告王永利与被告前寸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永利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利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王永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