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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祥祝与被执行人王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祥祝,王国文,王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林祥祝,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国文,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魁,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祥祝与被执行人王国文、王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81执7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军审 判 员  谢兴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清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