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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0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陆艳与代向军、陈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艳,代向军,陈燕,陈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848号申请执行人:陆艳,女,1962年5月6日出生,医生,××,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代向军,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陈燕,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陈曦,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医生,××,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陆艳与被执行人代向军、陈燕、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代向军、陈燕、陈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代向军、陈燕、陈曦给付申请执行人陆艳欠款4525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实现的债权29158元及利息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固执字第008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莉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