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02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中天弘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谷越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中天弘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谷越,邵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28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许守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中天弘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邵桂秋。被执行人谷越。被执行人邵博。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中天弘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谷越、邵博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中天弘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0190653.49元及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谷越、邵博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中天弘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谷越、邵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家港保税区中天弘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中天弘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则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谷越持有的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94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87944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中天弘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谷越、邵博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278597.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谷越、邵博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温泉别院21幢1号、2号、22幢1号、23幢2号、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香山街道太湖上景花园一区38幢、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嘉瑞巷8号乐嘉大厦1幢2019、2020、2021、2022、2023室、1(地下空间)幢1C136、1C116室、枫情水岸花园43幢201室、45幢601室、顺达商业广场1幢502、503、555室的房产。上述房产,本案均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分,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向处分上述房产的法院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谷越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邵博名下有邵博名下的苏E×××××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均已轮候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分。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谷越持有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的股权,本院将该股权交付评估、拍卖,但经两次拍卖均发生流拍,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不接受抵债。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谷越、邵博、张家港保税区中天弘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均下落不明,查找不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278597.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线索通知书、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车辆、股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