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8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刘锴与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锴,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405号原告:刘锴,男,1987年9月11日,汉族,住合肥市。被告:刘贤忠,男,1966年12月3日,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校址合肥市瑶海区新站开发区三元大道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208102-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锴诉被告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锴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