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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4599李敏与赵敬峰、李庆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赵敬峰,李庆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599号原告:李敏,女,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赵敬峰,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李庆久,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李敏与被告赵敬峰、李庆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严兆侠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