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3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与叶洛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叶洛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834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民丰路。法定代表人干利民,局长。被执行人叶洛义,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行审18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叶洛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之前交纳加处罚款1188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82执38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连新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