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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4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升与郑万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升,郑万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1800号原告:李升,男,194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郑万启,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777927136。负责人:焦强,经理。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中华路2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升与被告郑万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升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万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升负担。审判员 徐 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钰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