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4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与桐城市瑞宁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桐城市瑞宁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执保94号申请人: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04954734Q(1-1)。法定代表人:张建宏。被申请人:桐城市瑞宁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法定代表人:程友志。本院在审理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与桐城市瑞宁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桐城市瑞宁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桐城市瑞宁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敏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