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81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术田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术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刑初35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术田,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文盲,环卫工,户籍地简阳市,现住简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27日被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6〕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术田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宇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术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术田结识了朱宗渠朱某某(另案处理)。随后,朱宗渠朱某某多次向王术田提出借用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居民身份证,并承诺给予王术田好处。不久后的一天,王术田在其位于简阳市简城镇医院路原肉联厂家属区的租住房内将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居民身份证借给朱宗渠朱某某。朱宗渠朱某某随后伙同他人虚构王术田住院的事实,利用虚假资料骗取新农合医疗保险金14575.8元。后朱宗渠朱某某送给王术田一件羽绒服和一条牛仔裤。2015年3月,简阳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对住院报销资料进行重新清理时,发现被告人王术田涉嫌利用虚假资料骗取新农合医疗保险金,遂将线索移交简阳市公安局。简阳市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4日将王术田传唤到案。王术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术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出院病情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及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王育情某某、朱宗渠朱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术田伙同他人虚构其住院治疗的事实,骗取新农合医疗保险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王术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术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王术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术田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术田对简阳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损失14575.8元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书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