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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赵云超与吕德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超,吕德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赵云超。被执行人:吕德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超与被执行人吕德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云超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德起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云超货款519039.81元及利息70589元,案件受理费9713元,合计599341.81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德起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吕德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石审判员 许文彬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海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