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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刑更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2016)湘31刑更214号被告人向良斌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良斌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更214号罪犯向良斌,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吉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良斌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因家庭贫困暂无力缴纳)。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向良斌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2015年被评为年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6年4月累计获奖100.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向良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向良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良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 军审 判 员  李 伟审 判 员  卓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