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文富与邱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富,邱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89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黄文富,男。被告邱婷,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富诉被告邱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邱婷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邱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金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