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富昌与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昌,胡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昌,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装修工人。被执行人:胡建军,男,1945年10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建筑业主。申请执行人张富昌与被执行人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富昌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胡建军送达了(2016)鄂0381执522号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建军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XX强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