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民终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陆建康与陆建坤与白沙银鑫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建坤,白沙银鑫典当有限公司,陆建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终2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建坤。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沙银鑫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道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许梓、梁其杰,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陆建康。上诉人陆建坤与被上诉人白沙银鑫典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陆建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查明中,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5日向上诉人陆建坤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284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建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玉坤审判员 蔡红曼审判员 刘华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崇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