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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汇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远达、刘孙宝、吴丽丽、王金喷、吴缘治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汇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远达,刘孙宝,吴丽丽,王金喷,吴缘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汇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文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远达,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刘孙宝,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吴丽丽,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王金喷,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吴缘治,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汇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远达、刘孙宝、吴丽丽、王金喷、吴缘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49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王远达、刘孙宝、吴丽丽、王金喷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316024.2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元;被执行人吴缘治对上述316024.2元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执行到款项69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孙宝、吴丽丽于2015年6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刘孙宝、吴丽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6024.2元,律师费6000元、利息73709元及公告费82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两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两被执行人应于签订协议之日支付30000元,于2015年7月-2017年4月的每月15日之前各偿还13000元,并于2017年5月15日之前偿还20553.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晖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