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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与刘腾辉、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刘腾辉,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218号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普照,总经理。被告:刘腾辉,男,199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腾辉、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继东人民陪审员  范玉华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