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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郑建民与阎政社、阎伟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民,阎政社,阎伟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2682号原告:郑建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阎政社,男。被告:阎伟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民诉被告阎政社、阎伟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民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建民承担。审 判 长  余卓君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聂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