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隆鑫轮胎店与邓书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隆鑫轮胎店,邓书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民初3733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隆鑫轮胎店,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农场管理区五村店铺。经营者:黄伟杰。被告:邓书森,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隆鑫轮胎店(简称隆鑫轮胎店)诉被告邓书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鑫轮胎店的经营者黄伟杰、被告邓书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隆鑫轮胎店诉称:原告做轮胎生意,被告于2014年5月开始向原告轮胎店购买轮胎,双方口头协商每月结算一次,后来被告经常拖欠原告货款,原告也不跟被告合作,但2016年5月24日被告还欠原告16800元的货款,原告要求被告写下欠据,并约定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全部欠款,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借款。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168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隆鑫轮胎店提供的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人口信息,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据,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邓书森辩称:原告的轮胎是有质量问题的,所以我不同意支付欠条上的款项。被告邓书森没提供的证据:1、销售清单,拟证明原告的轮胎存在质量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隆鑫轮胎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伟杰,经营范围为轮胎零售。被告邓书森多次在原告隆鑫轮胎店购买轮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经双方结算后,被告邓书森于2016年5月24日立下欠据,确认尚欠黄伟杰现金16800元,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并承诺如有延期,每日按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欠款逾期后,被告邓书森没有如期支付货款,遂起纠纷,原告隆鑫轮胎店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邓书森同意支付货款16800元,但要求宽限至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隆鑫轮胎店不予同意。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欠据中约定的滞纳金实际是利息。原告隆鑫轮胎店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35%的四倍计算货款利息至付清款日止。本院认为,被告邓书森向原告隆鑫轮胎店购买轮胎,交易的标的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虽没有签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性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隆鑫轮胎店将货物交与被告邓书森后,被告邓书森应支付相应的货款给原告隆鑫轮胎店。被告邓书森向原告隆鑫轮胎店的经营者黄伟杰立下欠据,确认所欠的货款及重新约定付款时间,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邓书森应按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被告邓书森至今仍怠于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损害了原告隆鑫轮胎店的合法权益,于法无据,原告隆鑫轮胎店要求被告邓书森支付货款168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隆鑫轮胎店还要求从起诉之日(2016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4.35%的四倍计算货款利息至付清款日止,该利率标准没有超过双方在欠据中对利息的约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书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16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4.35%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隆鑫轮胎店。本案受理费110元,由被告邓书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招跃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敏灵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1页共5页 来源:百度“”